抚顺出台城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辽宁日报 2019年04月30日

本报讯 记者崔振波报道 4月29日,记者从抚顺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抚顺市日前印发《抚顺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对全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施考核管理,通过资金扣缴、强化问责等方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规定,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重点抓好控煤、控尘、控油烟、控机动车、控散乱污企业、控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建立月排名、月通报制度,每月考核情况发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并在报纸上公开。

今年年底,将对各城区空气质量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对细颗粒物(PM2.5)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区,每超1微克罚交5万元;对优良天数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区,每差1天罚交5万元。如遇到沙尘暴等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空气质量考核罚交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对完成目标城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