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出台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辽宁日报 2019年04月03日

本报讯  记者徐鑫报道  记者4月2日从营口市政府获悉,《营口市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出台并施行,意味着“教科书式”执法将在营口成为常态,并将进一步优化营口的营商法治环境。

近年来,营口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执法程序、执法公示、合法性审核等角度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此次出台的《规范》,重点体现在“文明执法”上,从而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的开展,切实用文明礼仪推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有礼”。

《规范》共分6章29条,在执法程序、语言、仪表等3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赵莹告诉记者,现在,电话咨询、上门询问成为执法人员与群众接触的最直接方式。群众在诉求得不到解决的时候,执法人员的态度、语言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对此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