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敏因已任中共辽宁省委委员、常委,根据工作需要,请求辞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于天敏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