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整到其他专门委员会任职人员的该委员会职务终止,其余人员的该委员会职务的称谓相应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