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丁冬报道 1月10日,记者从沈阳市获悉,该市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今年起,沈阳市国有企业要实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确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在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上,《实施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具体分为竞争类、商业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五类),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同时,突出工资与效益联动。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其中,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实施意见》优化了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市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在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沈阳市还将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