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成刚
从1月1日起,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的电子商务迈进了依法管理的新时代,也给“野蛮狂长”的这一新兴行业戴上了法律的“笼头”,为其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电商及其互联网消费,是我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一大亮点,短短几年,就如雨后春笋般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如今已形成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并引领世界潮流。据统计,2017年,全国电商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超过5.33亿人。电子商务已基本融入全部消费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成为我国最大的商品流通渠道。
也许因为它是新生事物,新到连主管部门都感到陌生,老办法不灵了,新办法还没诞生,使电子商务处于管理上的两难窘境;也许因为它“野蛮狂长”,野到良莠不齐,狂到鱼龙混杂,电子商务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价格欺诈、以次充好、支付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等,既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的《电商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可谓“及时雨”。
《电商法》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它除了对电子商务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交易争议解决、市场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特别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因为,“卖的总比买的精”,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信息与权利极不对称,最强势并占主导地位的当数平台经营者,最弱势并受支配的应算消费者。每每发生纠纷,吃亏受损的往往是消费者。正因如此,《电商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用多项法条扎紧了第三方平台的“笼头”,还为消费者提供了几个“抓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民性。
有了立法,接下来还有普法、执法、守法等漫长的过程需要经历。要缩短这个过程,除各方要认真学法、用法、守法外,执法者还要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在执法中普法,在普法中执法,把电商的整个运转过程装在法治的“笼子”里,并形成长效机制。本栏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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