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曹远航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远航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