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发布典型物业纠纷案例引导业主理性维权

辽宁日报 2019年01月04日

本报讯 记者李波报道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具有典型性的涉物业纠纷案例,以期通过典型案例和重点问题的提示建议,引导各方社会主体正确理解法律,合法理性维权。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这10件典型涉物业纠纷案件中,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服务费后提前撤出的,有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拒不移交基础档案的,有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公布账目的,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对于这些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物业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真实的案例对广大公众进行了答疑解惑。

通过对10起典型案例的判决显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物业费应当返还给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开相应的情况和资料;物业服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业主可以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当给业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未续签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