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辽宁日报 2018年12月19日

本报讯 12月13日,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2005年3月,丹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丹东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的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面积实际增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今年1月1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于3月7日书面回复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称其已向该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并未采取其他履职举措或者替代性方案予以追缴。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后,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追缴国家损失。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对丹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履行职责。

景文奇 胡卫卫 本报记者 蔡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