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中识别选拔好干部

辽宁日报 2018年12月10日

(上接第一版)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任务;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任务;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贯彻省委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中央其他重大决策部署。

《规定》强调,要把以“事”为轴心作为考核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把干部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把负责任、敢担当、能干事的优秀干部任用起来。

《规定》提出要把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检验年轻干部的“试金石”。把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历练年轻干部的主战场,注重选拔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经过磨砺的干部,同时要给年轻干部压担子,让没有实践经历的年轻干部到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实践中去经受锻炼,在克难攻坚中增长胆识和才干。

《规定》明确,要在工作一线近距离考察识别干部。强调要采取谈心谈话、直接参加重大活动、参与重要工作、列席重要会议、随机抽查和实地暗访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了解干部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和实际工作成效。

《规定》明确,干部如果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之一,要按规定进行问责,并不得提拔或重用,确实不适合现岗位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即不讲政治,不守规矩,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说一套、做一套,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应该上报的情况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情况,搞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因工作落实不坚决、部署推进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全省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中排名靠后或被点名批评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满足于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站位不高,重视不够,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违规举债,无力偿还,出现重大风险、产生严重后果的;“新官不理旧账”,不讲诚信,不积极处理遗留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破坏政府公信力的;工作不深入实际,作风不扎实,只做一般性部署,工作推进迟缓,影响时序进度,影响工作效果的;其他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行为。

《规定》强调,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要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一票否决。建立纪委监委、组织、督查、巡察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将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巡察、督察检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等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首选指标,坚决不用没有完成或者完成不好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