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日报 2018年12月06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