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辽宁日报 2018年11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适应新时代地方金融发展需要,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更好地支持辽宁振兴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意义和目标

当前,辽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国有金融机构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辽宁振兴发展的新要求,地方金融业还存在资产规模不大、组织业态不够丰富、实力和影响力总体较弱、管理职责分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党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确定集中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一)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其中,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对所出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财政部门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继续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政府授权,理顺管理体制,落实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和相关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二)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规定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