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受访者呼吁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辽宁日报 2018年11月23日

本报记者 曲 宏

“辽沈地区老年人再婚现状调查”显示,92.68%的受访者认为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权利,从法律上对再婚老年人有更为完善的权益保护。

从省妇联信访渠道反映的情况看,我省老年人婚姻家庭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采取搭伙、同居的方式维持亲密关系比以往增多。二是表现出轻感情利益、重财产利益的倾向。三是老年人因婚姻同居引发的离婚纠纷、同居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矛盾多发。近几年,全省法院系统审理同居纠纷案件1000余起。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常云告诉记者,现在一些老年人不论采取登记结婚还是搭伙同居方式,一旦一方患重大疾病,一方或双方子女、老人考虑到临终财产继承问题,常常将另一方老人赶走,现在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明显增多,亟须解决。

樊丽萍是鞍山市立山区友好街道三冶社区主任、市妇联家事调解中心主任。多年来,她直接参与调解的家庭、婚姻、遗产继承等类民事和预防矛盾激化及民转刑案件纠纷达30余起,调解成功率为100%。她介绍说,现在老年人再婚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家庭重组后因为财产、赡养等原因引起的两个家庭之间、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对于老年人再婚或同居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她都用情理法来解决。

律师白琳认为,对于老年人再婚或同居期间财产保护的问题,老年人想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避免财产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办理婚前、婚内财产公证或通过有效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婚前婚后的财产作出合理的安排。现实生活如配偶一方需要住房保障,白琳建议可以以遗嘱形式保证对方对房屋的使用居住权,但所有权尽量留给自己的直系亲属。

对于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搭伙过日子的老年人权益,白琳表示,不结婚登记的老年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同居,虽然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在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可以主张分割的。她介绍说,同居关系解除时要说清哪些是同居期间共同取得、哪些是同居前取得并不好证明。对此,她建议同居前尽量签订《同居协议》,并在协议里对同居前财产以及同居后的财产作出有效约定,这样会避免很多纠纷。也可以提前拟订遗嘱对财产进行合理安排。

杨常云表示,省妇联将一如既往地强化综合维权服务,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络、调解员队伍,依托“妇女之家”“维权服务站”等开展婚姻家庭关系指导调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省妇联将持续关注老年妇女婚姻家庭现状,整合社会资源研究老年妇女再婚家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