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将追责

辽宁日报 2018年11月23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由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追责。11月22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日前,省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省法院将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虽然法律规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却经常遭遇重重障碍。”据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而批准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更有助于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公正司法。

《意见》共19条,详细地介绍了律师调查令内涵、适用范围、申请要求、审查签发等内容和程序。《意见》明确,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律师调查令仅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包括申诉审查和再审。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辽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

《意见》指出,申请调查的证据仅限于申请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主要指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执行程序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意见》规定,持“令”律师如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无正当理由未缴还调查令、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等滥用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