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