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已完成

设置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14个 机构设置更突出立法和监督职能
辽宁日报 2018年11月07日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11月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根据省委批准的《辽宁省人大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突出人大立法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特点。

据了解,方案优化了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能。通过改革,省人大机关设置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14个。各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最多只设2个,除法制委员会侧重立法职能、人事选举委员会侧重人事任免选举职能外,其他7个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均由原来按对口部门设置改为按立法、监督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一律统一名称为“立法处”和“监督处”。

据介绍,这是省人大借助机构改革进行的工作方式创新,这种机构设置更能体现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监督机关的特点,也更加清晰地强化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使工作力量向立法集中。

本次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对应全国人大机构设置,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新组建的社会建设委员会,集中了原分散在其他几个专门委员会中的内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人才、体育等方面工作。机构改革后,包括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等在内的社会问题将受到省人大更多关注,有利于社会建设领域地方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内司委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对应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委员会纳入监督范围,体现了“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设预算监督处(国有资产监督处)和预算审查处,今后将重点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同时,大幅度缩减办公厅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办公厅7个内设机构精简成4个。人员分配向专门委员会倾斜、向人大中心工作倾斜,更加突出省人大建设“两个机关”、站位“两个一线”的定位。

目前,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干部任职和人员调整交流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