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中长资辽合字[2018]18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并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