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为安全生产订新规

事故发生单位不配合调查最高罚500万元

辽宁日报 2018年11月02日

本报讯 记者丁冬报道 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如果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沈阳市将对其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月31日,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沈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相关影像资料等材料。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沈阳市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