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刚报道 日前,大连市修订了《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重奖。
大连市政府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奖分为质量奖、提名奖、个人特别贡献奖。
对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个人特别贡献奖的,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奖金。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时,分别追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时,分别追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