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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彰显司法温情 2021年04月22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为了避免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并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

据介绍,在该案中,原告杨某起诉被告丁某离婚,其自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来由于被告工作收入不稳定、经常玩游戏,导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很长时间以来,双方对家庭生活、家庭未来等都没法进行实质性交流,原告杨某认为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性,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多次表示彼此尚有感情,双方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有挽回的可能性,为了一双儿女被告表示愿意为挽救婚姻作出努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被告丁某要求与原告杨某和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于是,承办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后,双方感情出现好转的迹象。因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宣判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不仅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它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家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为避免轻率离婚,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给予夫妻双方一个机会,再次慎重审视婚姻生活,体现司法的与时俱进,彰显司法温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刘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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