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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 辽宁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0年11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辽宁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0年辽宁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核定及资金拟安排情况

省政府提交的调整方案(草案)显示,2020年,财政部核定我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共计410亿元(省本级及十三市319亿元,大连市9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新增限额128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82亿元。

对于财政部核定的410亿元政府债务限额,我省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批准151亿元,在5月份召开的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再次审议批准97亿元。因此,纳入本次常委会审批范围的新增债务限额为余下的差额部分,额度为162亿元(省本级及十三市121亿元,大连市4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新增限额55亿元,专项债务新增限额107亿元。

省人民政府建议,对本次省本级及十三市新增的121亿元债务额度,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别增加41亿元、80亿元。在新增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省本级拟使用5亿元,重点支持省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拟转贷各市使用36亿元。在新增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省本级拟使用3.9亿元,用于支持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西地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建设、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二期)建设等项目,转贷各市使用76.1亿元。对于转贷大连市的政府债务限额41亿元,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议案后,由大连市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2020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预算法》和《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了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建议将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20年省本级(含沈抚创新示范区,下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别由2843.9亿元,调整为2878.9亿元,净增加35亿元。调整内容包括:一是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41亿元;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预计各市应上解省本级财力净减少10.4亿元;三是增加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4亿元,收入净增加35亿元。相应增加2020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5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建议将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20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分别由217.7亿元调整为297.8亿元,增加80.1亿元。收入来源包括:一是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80亿元;二是增加调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家单位专项收入0.1亿元。增加的收入拟用于增加2020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上述预算调整的具体构成和使用安排情况,省人民政府在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中做了详细说明。

三、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辽宁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规定,提出的债务新增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符合财政部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要求和我省实际,调整方案可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2020年辽宁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梳理债务资金的使用方向,定好向把好关,确保债务资金用于急需且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二是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安全性审核,特别是对审慎和严禁的地区、项目在安排债券资金时,更要做好充分论证;三是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的考核和论证,使债务资金能够真正发挥使用效益;四是抓紧做好债券发行以及随后债券资金的拨付及使用工作,发挥债券资金对我省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有效拉动,对冲疫情给我省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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