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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推动安全风险高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风险消减措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环节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类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综合考虑各类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按照“一企一策” “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方向、措施,以高端化、智能化、特色化、绿色化为方向,推进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急部门要严格落实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要严控涉及光气、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设区的市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发布并严格落实本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招商引资安全把关,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落户辽宁、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应急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设计、制造和维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辽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全省化工产业规划和布局,研究确定本市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应急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实施并联审批,并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开发区或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对化工园区规划实施安全论证,并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设区的市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督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年报制度,按要求公示油气管道法定检验等有关信息。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规划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停车场建设并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公安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停车场安全停放,严禁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乱停乱放;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准入关,确保停车场标志、面积等条件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的准入条件。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有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深入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督促企业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无法确定所属单位的由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进行鉴别鉴定。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通过辽宁省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办理,转移联单未办理的,一律不得转移危险废物。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力度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科学规划,推动各地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动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大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法治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行使,强化严格精准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严格执行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安全风险等级为“蓝”或“黄”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落实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的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科技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国家部署,依托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利用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进行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应用应急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大幅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继续推进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沈阳、大连、抚顺、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等市化工重点地区要扶持建设,或与其他地区合作建设化工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教育部门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有关职业院校与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产教融合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融入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中。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注重培育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省内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救援基地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应急救援资源优化整合,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巡查检查和考核通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负有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市、县级应急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化工园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的机构,强化监管人员和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依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数量要与监管企业数量相适应,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备满足需要的监管人员。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严格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市、县级应急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省级应急部门以督查、抽查的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市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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