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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出台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携犬出户要带养犬证 2018年12月05日 

本报讯 记者李万东报道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葫芦岛市专门出台《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将连山区、龙港区的市区行政区确定为重点管理区,将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确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遛犬时间为晚6时至早8时,其他时间不得遛犬。《办法》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等地,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根据该《办法》,葫芦岛市的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养犬义务。携犬出户时应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携犬出户必须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且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另外,《办法》规定,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对遗弃、虐待犬只的,《办法》进行了明确,将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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