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行修改到我省《办法》出台,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在监督法草案起草和审议期间,我们密切关注修法动态,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工作;监督法出台后,我们迅速推动将修改《办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办法修法研究小组,发动机关全体人员参与到修改《办法》起草工作中来。
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严格遵循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紧扣法定监督权限,围绕提升监督质效,着力细化监督程序、完善监督内容、增强监督刚性等,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召开10余次座谈会,还通过实地考察、电话沟通等方式,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立法经验和最新立法成果。
力求使修订后的《办法》成为适应人大监督新形势新要求、反映辽宁人大监督工作新特点新经验的“工作手册”。
问:在《办法》的立法情况介绍中,对完善监督程序着墨较多,可以再详细解读一下吗?
答:首先,我们将其中一章的标题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包括“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的各类专项工作报告。并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接受监督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报告中回应。
其次,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方面,突出了对执法检查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执法检查方案内容。如根据需要,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还对执法检查的“后半篇文章”作了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还可以实施跟踪检查。
修改后的《办法》细化了程序机制。明确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方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同时,增加专题调研的监督方式,要求在制定监督计划时确定专题调研议题;对单独开展的专题调研要求事前制定工作方案、事后形成调研报告。
问:如何保证人大监督的质效?在这次《办法》修订中有怎样的考虑和设计呢?
答:正如监督法一样,我省的《办法》也是规范常委会监督行为的“程序法”,通过对运用各项监督方式进行科学的机制设计,确保人大监督既有尺度又有力度。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是人大监督成果的主要体现,如何处理意见、决议关乎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在众多的程序机制中,我们紧紧抓住审议意见、决议这个监督工作的“出口”,通过完善和强化研究处理机制,确保监督结果最大限度转化为监督效果。为增强审议意见、决议处理的严肃性,针对散见在各项监督方式中的不同处理机制,我们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统一而严格的处理方式,即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还是专题调研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待。具体规定了审议意见由谁整理、由谁审定,五个工作日内即转交接受监督机关,接受监督机关需按时限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对报告作出决议的,接受监督机关执行决议的情况也要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跟踪监督。通过环环紧扣的机制设计,让审议意见、决议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监督成果发挥出应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