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增设“监督工作计划”和“监督公开”专章,完善了监督程序和制度机制,还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
本报讯 记者关月 刘洋报道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修改后的《办法》立足梳理和总结新时代辽宁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回应和解决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调研以及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等。
立足于强化监督计划引领和监督公开,《办法》增设“监督工作计划”专章,规定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及实施时间。同时增设“监督公开”专章,列举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时须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监督事项,并明确公开途径和议题征集程序,着力推动人大监督公开透明。
在完善监督程序和制度机制方面,《办法》完善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专题询问和质询以及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和机制;将专题调研明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丰富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明确将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
(《办法》亮点解读详见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