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简短的新闻短时间内就在网络上大热,“临时性回帖、临时性路过、临时性围观”这类调侃意味十足的回帖,间接地表达出公众对这一判决的强烈质疑。
质疑这个判决结果的人群里,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以强奸罪这个较轻罪名起诉,而不是以性质更为严重,惩罚后果更为严厉的轮奸罪起诉?在没得到更多合理的解释之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创新型”法律用语,就成了民众的情感渲泄口。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利。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在公民意识崛起后,公众对法治环境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的一个最紧要前提是——依法。
依法而不是枉法,酌情从轻并不是枉顾基本法律事实。从公开的犯罪情节来看,两名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适用“酌情从轻处罚”。比照其协警身份,让人更怀疑这和今年早些时候,贵州、福建、四川的“嫖宿幼女罪”这样的判决有类似之处,再对比成都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结果,又怎能让公众心气平和?于是,无法不让人怀疑,“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成了一些枉法者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至少,是在用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对司法公正进行一次猥亵。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只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法学专家贺卫方在多年前就这样提醒我们。可惜的是,令他忧心的情形,并没有因为他的呼吁而见少,或许恰恰相反。于是难免有人做出这样激愤的推断:谁也说不准,在以后的判决书里,不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荒诞不稽的词汇?
□汤劲松